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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我父亲从未上过学也不会写字,他的遗嘱是和我继母一起找律师写的,他对律师说:他去世后要将属于他的那部分房产权由继母一人继承,律师根据他的口述内容,代写了一份无任何瑕疵并且十分规范的遗嘱,律师打印了2份交给我父亲,我父亲和继母拿着打印好的2份遗嘱一起来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的遗嘱就是律师代写打印后交给我父亲的遗嘱。我父亲交给公证处的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代书遗嘱。这份遗嘱没有见证人,是否无效,公证处对这份遗嘱公证是不是也无效。我父亲在申请表、笔录、公证书中等处的签名,有的根本就不像字,让人无法辨认。这样的签名否属有效。公证处在同意受理遗嘱公证后也未向我父亲发送受理通知单。我父亲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已88岁,是壶腹癌晚期患者,刚刚做完壶腹支架手术三个月,身体十分虚弱,公证人员没有进行录音或录像。我父亲的遗嘱里本来没有遗嘱执行人,在办理完公证遗嘱的第二天,在我父亲未去公证处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继母和她的一个朋友一起去公证处,追加她的这个朋友为遗嘱执行人。公证书是我继母去拿的,签收回执上是我继母的签名。遗嘱公证是一名公证人员办理的,公证书只对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名捺指印这一事实证明,而未对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证明。这样公证遗嘱有效吗。是否属于代书遗嘱。追加她的这个朋友为遗嘱执行人。这样公证遗嘱有效吗。

继承 2019-02-14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公证处业务范围如下: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 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代书遗嘱的委托书公证书。??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且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同时,立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公证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 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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