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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本身被取消,公证书中的两个遗嘱签名不是遗嘱者的签名。 这个遗嘱有效吗

继承 2020-02-04 12: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其次,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的履行。
  •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数份遗嘱中,以被继承人最后所立遗嘱有效。 《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数份遗嘱中,以被继承人最后所立遗嘱有效。   如果留下两份遗嘱时,例如一份公证遗嘱,一份代书遗嘱。
    但在公证遗嘱未撤销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代书遗嘱虽然是最后所立遗嘱,但是因公证遗嘱未撤销,所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均归于无效。   相关法律条文: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假如公证遗嘱被撤销,那么该遗嘱无效;
    2、在具体的继承过程中如无其他遗嘱,按法定继承进行;
    3、如果按法定继承,该公证遗嘱的有益人有权向公证处索赔,这一点在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关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我国法律并没有系统的规定,只有《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以及《继承法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等规定。  遗嘱的变更、撤销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变更、撤销的推定方式有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或涂销遗嘱等。
    有疑问的是,对于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采取烧毁、撕毁等方式故意销毁公证遗嘱文书的,能否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在设立时就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公证遗嘱也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与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就明文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公证遗嘱在变更、撤销时也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必须到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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