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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老家有一个门面,我人不在老家,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买家。我和中介在电话里沟通价钱,中介跟我说让我爸拿房产证给买家看,买家看了后好交诚意金1万。当我爸拿着房产证过去后,中介就打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给买家和我爸签。在这中途,中介打电话给我,问我,我爸签字可以吗?并未告知我是签什么。然后说她有录音,说我全权委托我爸帮我办理相关事宜。后来,我爸才告诉我,是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我感觉中介有欺骗和误导买家和我爸的行为,不想再跟他合作。而且是?中介收了买家的钱,打的收条给买家。我想请问下,没有我和我老公的书面委托,他们三方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我要怎么做才能让此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成为无效合同是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他们三方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成为无效合同

房产纠纷 2019-05-13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产买卖委托,房产交易中的委托协议常见的有两种:
    1.代理协议,在此种情况下中介机关只是购房或买房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行为明显不当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需证据加以证明),代理人应当在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居间协议,该协议中中介机构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合同条款即过户事宜均由房产买卖的双方自行约定和办理。
  •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 要依据具体情况做判定。。按照正常的程序,先有土地证,后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人应该是同一个人。当涉及转让时,先办理房屋过户并办理新的房产证,凭着新换发的房产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并换发新的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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