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爱人2017年12月2日生产,休完产假,继续向单位申请哺乳期病假,提供相关材料后,单位批了6个月。10月底到期后上班。之后未请假。2018年合同到期,目前单位告知不与其续签合同,原因是因为哺乳期病假休息过多。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权,不与我续签是否合法休完产假,继续向单位申请哺乳期病假,目前单位告知不与其续签合同,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权,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19-04-09 14: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产假到期请假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请病假应当享受病假工资,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养老保险等社保依法缴纳(企业缴企业的,个人缴个人的)。合同日期在怀孕期间到期,顺延至“哺乳期”期满。
    单位在你“哺乳期”期满后未续签,则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在产假期间或哺乳期间非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若女职工以哺乳期为由经常无故不到甚至旷工,经用人单位教育仍多次不改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照劳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无故旷工者进行开除或责令辞职的。
  • 哺乳期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支付,按照入职本公司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60%支付,满2年不满4年的,按照70%支付,满4年不满6年的,按照80%支付,满6年不满8年的,按照90%支付,满8年以上的,按照100%支付。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处理,劳动者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未痊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揭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