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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有几个问题请教:

我父母育有我本人、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一子两女,无其他近亲,也无抚养人及协议。

一、我在外地上班,去年母亲去世后,我妹妹拿出一份遗嘱,说是我母亲留下的,遗嘱上除有我父母签名外,没有日期,内容字迹是我妹妹的,就是说是我妹妹代写的,也没有见证人签名,遗嘱内容主要包括:1、存款给姐姐40万、我本人30万,给我妹妹的30万则是免除我母亲生前曾借给我妹夫的31万元。2、遗嘱中写上了我父亲的离休月工资(大约有2万元)全给我妹妹。3、遗嘱中还写上,我父亲将来一旦不在了,他的一次性抚恤金也归我妹妹。请问:

1、这份由我妹妹代写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无效应当如何继承?

2、遗嘱中给我妹妹的30万能不能免除不是法定继承人的我妹夫的31万元(无赠与协议)。

3、我父亲的离休月工资(大约有2万多元)和一次性抚恤金是否可以全给我妹妹。

二、2008年12月,我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购房款不足,我本人也出了20万元,我父母留有遗嘱,房产归我所有(姐姐和妹妹已声明放弃)。去年母亲因患肿瘤去世,请问,我是否自母亲去世当日开始继承?继承的比例一般是多少,是否与我父亲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各享有50%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另外,我妹妹、妹夫(有工作收入)长期吃住在我父母家却从未交过任何费用,我能否向其收取?

继承 2018-12-23 12: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遗嘱继承,且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继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遗产继承时,继承人的权力在法律上默认为继承,所以只要不声明放弃,就表示为继承;而遗赠的时候,财产所有人死后将财产转赠某人(这个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是赠予的行为。也就是说被指定的人可以选择要或者是不要,在这不作声明的情况下法律默认为放弃。
  • 母亲先于父亲去世,母亲的遗产是如何继承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要继承母亲的遗产,首先要把属于父母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是父母亲平分的。
    确定了属于母亲的遗产,如果母亲没有遗嘱,就依据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 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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