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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两年前和我那个嫂子离婚了,协议离婚的,住家房子给我嫂子,女儿十二岁有她抚养,儿子有我哥抚养,车和门面房属于我哥,门面房还有贷款没还清状态。?????住家房是我哥一个人的名字,等下后面告诉你缘由……目前我想咨询两个问题、第一,我那个嫂子离婚后,第一年不见人影,消失了,不带她女儿,过年的时候人回来了,现在对我侄女不管不问,十三岁,不送她上学,衣服,小饭桌她不管,都是我哥在管,平时也不烧给她吃,偶尔我嫂子自己吃饭,我侄女才能吃上饭,要么我侄女在外面买,钱也是,我哥给,要么她自己煮点稀饭,,还时常打她,小孩都能口诉这些事实,所以住家房也一直没有过户给我嫂子,现在我嫂子起诉我哥过户……我哥想请律师的目的如下,第一过户可以,但是想争取小孩抚养权,让她出抚养费,因为我侄女不愿意跟她妈,这种官司能赢吗?第二,我哥住家房,那是应该有九年前的事了。他们感情一直不太好,那时离婚过一次,离婚后,我哥买了住家房,后来复婚一起共同还贷七个月,现在看她对小孩太过分,就是想,如果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可以吗?协议离婚的,我那个嫂子离婚后,但是想争取小孩抚养权,这种官司能赢吗?离婚后,如果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离婚 2019-05-15 12: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1,房产分割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孩子抚养权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程序问题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夫妻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所贷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举证责任由贷款一方承担。
  • 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够达成合一的,则只能够到法院依法请求法院判决包括房产在内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配。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双方争议较大,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有无过错以及经济状况尽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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