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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现有一劳动争议案在审理中,与审案法官沟通中他有如下观点,求解:我与原单位在1986年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如无书面解除合同则一直续签本合同。由于当时我是由另一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的,就被合同单位安排至同属该市交通局下属的收费站上班,并由收费站支费工资,由合同单位购买养老保险。至2000年六月,收费站改制,本人回合同单位工作,被临时安排清洁工作(这部分工资由合同单位发放,现金领取,故本人无法证明)至当年底,合同单位以无合适工作岗位为由,愿为本人继续购买社保,社保个人部分作为生活费,但不发放本人,以生活费代缴社保个人部分,2008年后,合同单位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停缴社保至今。本人向劳动部门提起件裁获支持由合同单位赔偿当地最低社会平均工资。但合同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在与审理法官沟通时,他认为我工资不是由合同单位发的(并且有二个月工资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并就发了),社保缴费上有挂靠二个字,我与合同单位无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为了能缴社保费而签的合同,不是真实劳动关系,因此会败诉。而法官对本人回合同单位后,收费站不再发放工资而合同单位继续缴社费长达八年却采信合同单位以信息不确误缴的说法。求问迟律:有无针对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合同关判例?本人在法律上应有何回应?

保险纠纷 2018-12-17 13: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正规单位必须有个人要交的三险一金 正规单位必须要有单位要交的五险一金 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完全是一样的,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单位要给你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都要交,由于是设下线,不设上限,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单位缴纳差距特别大。 下线规定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实际上很多单位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都是8%左右,但效益福利好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上限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20%—30%。个人缴存比例提高可以到5%—15%。

  • 1、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辞职,虽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她的行为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无权追责;
    2、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续签的过程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续签。
    2、属于可续签的劳动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业许可证期限已满的外国人劳动合同、已满8年的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不属于可续签的劳动合同范畴。
    3、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有当然续签的情况。当然续签,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4、特殊工种劳动合同续签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如果农民轮换工的原订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期限不得超过8年。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广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满足特定条件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单位不买养老保险劳动仲裁能得到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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