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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在很迷茫,需要得到您的帮助,请帮帮我!!!谢谢?????????昨天(2017年11月28日)下午,地点是在北京地铁双桥站附近一家手机店,我在闲鱼平台上与手机卖家简单沟通过后(沟通过程中卖家并没有说明该手机为定制机),决定见面交易,交易地点是在该手机店,到里边跟接待我的是一位店员,他说卖家把手机放在他店里做担保交易,卖家并不在场,手机型号是(iPhone?7?plus?128G?亮黑色?,以下简称7p)。????????见面看过手机之后,感觉成色还不错,就准备拍下,店员拿了微信支付二维码以后我直接付了钱(2600元),但是付款之前店员只跟我讲了成色与配置,并没跟我提到该手机为定制机(就是需要订购每月398元的套餐,不然手机没办法使用,原机主已经使用了11个月,就是说我还需要继续使用13个月该套餐,我并不知情,知情的话肯定不会使用该套餐)。????????付过钱之后,店员要走了我的电话号码(没说明要干什么,我并不知情),就直接将我电话号和运营商套餐绑到一起了,绑过之后才告诉我该套餐的情况,我肯定不答应,我说手机和套餐都不要了,他说可以退你手机钱,但是套餐并不确定什么时候可以退掉(意思就是说如果他没找到下家,我就需要一直支付我本没有使用套餐的费用每月398元),这算不算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与自愿选择权益呢?????????之后,他给我说了另一个方案,说如果我买了他店里边的其他二手手机(明显比市场价贵),就可以帮我消除掉该套餐,我没办法,只能答应,不然更多的钱就打水漂了,这算不算恶意捆绑销售呢?????????想了想觉得不划算,接着,我说我要加钱买同款新手机,他说他这7P只有国际版(就是水货),没有国行,但是价格却和国行一样的价格,还没保修期与发票。我肯定不乐意,????????我说那我买8p(与7P价格差不多),他说买的话必须配套给你一张手机卡,须缴纳为期两年的合约套餐(合约期间不可以换卡,不可以关机),每月188元的合约套餐费用,手机也还需要原价(6000+)购买,这算不算欺诈消费者?????????现在我可不可以不买他的手机让他把我转账给他的钱退还给我呢?该手机店都有哪些违法的行为?需要通过什么渠道维护我的权益呢?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应该怎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很困惑,希望您可以百忙之中抽空为我解答,感激不尽!!!我并不知情,我并不知情)算不算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与自愿选择权益呢?算不算恶意捆绑销售呢?算不算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维权 2019-05-10 05: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产品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电子产品的三包服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一、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三、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四、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五、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 涉嫌诈骗,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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