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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喀什巴楚地区成立了一个A公司,和政府签订合同并拿到了一条公路两侧绿化植树项目共4万多亩土地,应该属于防风固沙项目。然后A开使把拿到的土地以承包的方式卖给其他人。我和A的几个朋友计划一起开垦其中的一块荒地,期间因选中的这部分土地无法打出灌溉水井。A和A的朋友变都换了另一处土地,并打出了水井。当我要求与其一起在该地点拿地时。A拒绝了,以此地并不是约定承包地(合同中未注明承包具体地点),并说换地必须加钱。几番争执后。A口头答应归还已付的承包资金。但迟迟没有归还,1年多后,在我的追要下,A在合同后写下了欠条,表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逾期将产生利息。现在距欠条归还日期已过去近2年。我该如何维权?以此地并不是约定承包地(合同中未注明承包具体地点)表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我该如何维权?

诉讼 2019-03-04 0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中约定“逾期不还,双倍赔偿”是无效的。因为远远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欠钱没还,债权人约定高额利息,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不能介入民事纠纷;
      
    2、根据法律规定,每月利息不能超过2%,实际欠款10000,则利息应当不能超过200元;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诉讼时效按《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从借条载明的书写日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 通常信用卡透支一次性还款,在还款日之前还款不需要利息,如果取现是按照万分之五利息,分期付款不需要利息,收取手续费,最低还款需要利息,按照万分之五利息。
    信用卡提现额度:
    通常信用卡是有一个固定额度和一个取现额度,而取现额度是按照信用卡额度的50%进行配置的。
    信用卡透支取现,除了取现手续费外(取现金额的
    0.5%计收,最少2元),从取现当天开始算,每天还会收取现金额万分之五的利息,每天每卡最高取2000元,累计取现不超过信用卡额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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