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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医学会出具的荆州医鉴(2009)010号.湖北省医学会出具鄂医鉴(2010)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该鉴定已被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法院作证据使用,民事审理于2014年8月结束。通过行政诉讼程序,2016年该案有行政诉讼判决书证明,涉案的大垸镇卫生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生杨杰违反执业医师法第14条,夏丽违反母婴保健法第35条规定构成非法行医。本人认为,荆州医鉴(2009)010号,鄂医鉴(2010)006号不实的鉴定结论导致民事认定责任低,医疗损害赔偿太低,(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畴),受害人已经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救济,其鉴定结论严重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状告荆州医学会,湖北医学会两级医学会鉴定程序不合法,将非法行医的案件当成医疗事故鉴定,导致重案轻判。故此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两级医学会不实的鉴定结论。

损害赔偿 2018-12-19 0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 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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