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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年10月份拿的结婚证,12月份结婚,现在准备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是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说什么我对不起他爸妈,不能就这么走了,如果说我不同意退就不能离,还说我是骗婚的,男方要求退彩礼合适吗?还是退多少

离婚 2018-12-24 15: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要回彩礼的可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家庭暴力一旦被认定,就构成法定判离的情形,且可以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这个赔偿与彩礼的返还没有必然关系。
  • 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 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
    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
    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
    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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