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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交警出具的认定书不服,向上一级部门提起复议,但是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复议被终止了,那我们该怎么去反驳推翻现有的认定书呢?是去上一级的检察院申请监管还是说只能等法院的开庭审理了??我们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将肇事人进行刑事拘留么?但是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说只能等法院的开庭审理了?将肇事人进行刑事拘留么?

诉讼 2019-01-19 1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等情况自行安排;
    2、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结案有相关的规定: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 民事起诉书(侵权)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关系,侵权原因概述(交通事故、工地受伤、医疗损害、轻微打架等各种受到伤害的原因)。诉前经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审理查明,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摁手印):
    *年*月*日
    以上三个简单的民事诉状,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情况进行修改使用,最后建议:诉讼案件看似简单,实则程序较多,建议复杂案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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