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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比较复杂,最近准备从一家公司离职,但公司前身公司欠我薪水(由于前身经营不佳重新注册了一个公司,还是原班人马只是改头换面。我和现在的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之前的老公司没签合同),现在的公司存在很多商业上的不良行为,例如?夸大产品事实,产品无真正功效,拿别人产品当样机招商,无故被迫鉴定降薪协议,招商时夸大事实,忽悠客户等等,我想在网上曝光事实(还原事实真相不捏造不杜撰)这个违法么?他的前身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我可以曝光么?关键是和新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里不只有禁业条款,所有管理上和内部情况全部约束了),这个属于泄露商业秘密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他的前身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这个属于泄露商业秘密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争议解决 2019-05-23 0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如下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
    1、因非正当利益诱惑由知晓商业秘密的员工故意泄密。
    2、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3、企业员工无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4、企业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因疏忽大意而失秘。
    5、.供应商与客户泄密。
    6、通过发表技术著述而泄密。
    7、通过广告发布和商贸展览泄密。
    8、商业间谍有意窃取商业秘密。
  •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据此,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需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书面的形式。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保密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从规定和举证的角度还是建议劳动关系双方采纳书面形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更易解决。
    2、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确定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期限等内容。
    3、明确保密范围。
    4、明确保密期限。
    5、不得约定违约金。
  • 员工的保密协议需要支付的保密费具体多少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具体数额没有全国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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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前身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这个属于泄露商业秘密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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