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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在一次捐赠活动中,在微信中私下聊天说了一些对伤者不利的语言,但被人发到网上,现对伤者捐款的时候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也可能有人在平台上投诉伤者利用伤情骗钱,现平台对已经捐赠好的钱不发放到伤者手上,现伤者认为所有的事因我朋友不当的言语造成,如果伤者告我朋友,我朋友会有那些罚,

事情经过是这样:伤者20号晚上被砍,21号发起轻松筹与同学群捐款,21号晚上及以后几天都听说了对伤者的不利言论,24号我与人私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转发别的群,事后听伤者说别的群反响大,质疑声不断,对其不利,所捐之款也没到位,以上这些我都没确切证据。现伤者可能采取投诉维权。我想知道,我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与别人的私下言论被人转发并传播,且多多少少对人造成了不利影响,虽然事后我强烈要求转发人出面澄清,但已于事无补了,请问这会构成网络造谣中伤罪,或诽谤罪,侵犯名誉罪吗?转发言论的人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谢谢!

继承 2018-12-20 1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 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这要看你造谣的主体是个人名誉还是社会危害。
    1、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在通常情况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会指明被侵权的对象,但有些情况下,侵权人并未指名道姓,此时,应当根据其陈述内容判断,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某人,而陈述的内容本身又构成侵犯名誉权,则应对其陈述所指对象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言论的发布者应当就其所述言论属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尽到举证责任,则其言论应当被认定为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
    如果其故意发布该言论并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名誉权,网络服务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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