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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脑胶质瘤,医院进行3了次手术,病人术后恢复差。?1、复印病历后?母亲脑胶质瘤,医院进行3了次手术,病人术后恢复差。??1、复印病历后,发现第三次手术时间有误(原本第二次与第三次手术间隔43小时,病历复印件上第三次手术时间提前了24小时,第二次与第三次手术间有CT检查。CT检查时间为2017-4-30日早上8点,本来第三次手术时间是2017-5-1日零点,为什么复印病历上第三次时间成了2017-4-30日零点,造成第三次术前的CT成了术后CT结果),这个医院算是篡改病历吗????2、还有就是第一次手术完,手术专家和主任出来手术室,告诉家属手术很成功,然后离开医院,此时病人仍在手术室,过了俩小时主治医生又出来通知病人昏迷不醒(这时手术专家与主任早已离开医院),赶紧CT复查,CT检查结果颅内出血139毫升,又二次手术拆开伤口处理出血(这样的手术成功吗?)。???3、2017年4月30号早8时(此时已经是第二次手术26小时后,病人在重症监护室),主治大夫说让病人做个CT复查,没啥问题的话就回原来病房,8点半做完CT将病人送回重症监护室,大夫也没说病人啥情况,突然晚上9点半,大夫又找家属,说病人颅内水肿严重,然后让家属看早上的CT影像,给我们解说病情,又要求第三次手术(扩颅减压术)。出院复印病历发现问题,重症监护室4月30日记录(8点前记录病人意识模糊,从8点开始记录全是昏迷。每个小时都有记录)。很显然大夫当时欺骗隐瞒病情,未及时告知家属真实病情,直到晚上9点半需要手术才告知病情严重。这种情况医院应承担那些责任?????以上情况如何与医院解决?从法律角度讲上述情况医院存在那些过错失误?复印病历后,这个医院算是篡改病历吗?很显然大夫当时欺骗隐瞒病情,从法律角度讲上述情况医院存在那些过错失误?

医疗纠纷 2019-05-14 03: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3、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打医疗官司,律师作用很重要,建议委托律师为你维权处理。
  • 做个医疗过错鉴定。

    患者在面对医疗诉讼时,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4、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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