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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去世,老宅拆迁分了市区三套房子,因为父母早年去世,所以当时也没有协商说由谁来继承,一套房子分给叔叔,一套分给了二伯,还有一套他们私下决定就分给了姑妈,现在这套房子由姑妈的女儿居住,当年因为年纪小,所以不懂得争取,只是有和我说会分钱给我,结果他们就打印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让我签字盖手印,但是一直都没有分钱给我,现在房子涨价,他们要求要办理产权证,必须我去公证处现场签字,我不愿意,我觉得自己是爷爷奶奶的亲孙女都没有分的一套房子,一个外孙女居然分得一套房子,很不合理,所以一直没有同意。现在姑妈就以当年签过这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作为要挟,说就算起诉也分不到多少钱,只承诺最多给5万块钱人情费,请问我的这份《声明书》可以反悔作废吗?但是也是混在一堆材料里面签字的,所以并没有认真仔细看,加上那时候念亲戚感情,就没有多想,现在他们无情无义,想想就很后悔。还有就是,这份《声明书》上面我的身份证号码信息有错误,可以算是无效吗?烦请有经验的律师帮忙回复一下。感激万分!

继承 2018-12-24 15: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放弃公证。n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执行人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理公证,不影响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nn  继承法n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n
  • 继承是一种权利,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存在的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权利是可以主张,也是可以放弃的。赡养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公款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
    由此可见,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
    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予承认的。
  •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声明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住址:被继承人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位于株洲市XXXXXXX房产的全部产权。
    我是被继承人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声明人:声明地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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