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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由交警通知双方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由交警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交警没有向当事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主持调解,提出由肇事方额外补偿受害方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在此基础上,在交警不再场的情况下由对方律师草拟的赔偿协议,将前期的医药费和另行支付的30000元作为补偿款写在协议里是否公平,是否有法律效应,另一发面我想问的是正常的程序是不是等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交警向双方送达,再进行调解,我被受害方起诉收到传票后才去交警大队领取事故认定书,才知道事故认定书是我们签署协议的当日,关于这一点,是否可以告交警有故意不传达之嫌,有失偏颇,而且在调解的过程中交警懂法,受害人代理律师懂法,而肇事方不懂法且没有第三方证人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公正协议是否有效,而且肇事方当时就把30000元现金支付给了对方,可否追要的回来

交通事故 2019-01-08 0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因此,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不需要双方到场。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过错出具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责任分配 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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