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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我以商品房价格定了一套棚户区改造房,签了合同但分房的时候没去交钱,现在我想买下这套房,之前签的合同还有效嘛3年前我以商品房价格定了一套棚户区改造房,签了合同但分房的时候没去交钱,我想买下这套房

房产纠纷 2019-05-31 1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属于安置房性质,此类住房不允许买卖,无法办理过户。
      这样的住房需要房主持有满五年之后,缴纳房主名义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此时住房为正规商品房,就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售人将未竣工但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给预购人所有,而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只要预售人和承购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具有法律效力,产生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预售人的义务就是承购人的权利,一方履行的义务以他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条件。承购人一方履行交付一定数额价款的义务,而应按约定接受竣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预售人一方享有收受价款的权利,也应按约定将竣工房屋转移给承购人,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丧失其所有权。
    显然,这种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承购方在预售方履行之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提出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预售方而言,反之亦然。
  • 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前提首先要明确,没有书面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建立工程发承包法律关系;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的法律关系,就可以提起诉讼。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及其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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