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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房产和赡养义务的问题。我爷爷有2个儿子,现在2个儿子所住的平房要拆迁改造,爷爷想要想要改造后的1套房改为他的名字,但儿子没有同意,所以我爷爷制定了一式三份的协议让2个儿子签署。协议内容:1.在拆迁过程中,2个儿子每年给其1万元租房费,并均摊物业费,水费,电费等一切生活杂费;2.如我爷爷生病、住院,所有费用也由其2个儿子均摊;3.如儿子去世不在了,其子女继续履行所签署协议的内容;4.如我爷爷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儿子与其共同居住照料,如不能照料则需雇佣保姆代为照料。我想问的问题如下:1.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就是费用均摊问题,我爸爸的弟弟的平房?平米数比我家要多一百多平米,是不是我爸爸不应该和他弟弟均摊,而要比他弟弟支付的少?3.如果我爸爸不在了,我是不是必须要根据协议内容继续履行对我爷爷的照料?4.如果我爸爸给了我爷爷一套房子(把名字改为我爷爷的),在我爷爷去世后这个房子归谁所有,是我爷爷想给谁就给谁?还是说均摊还是给爸爸(或者给我)?5.物业费、医疗费等生活杂费是不是我爷爷要出示其所消费的相关单据,我爸爸根据单据再给其费用,不是说我爷爷说多少钱就给多少钱?请您帮我一一解答,谢谢!!!

继承 2019-01-09 1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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