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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女方一直以户口当地安排工作如果领证了就不安排为理由一直没拿,现在双方生活有矛盾,女方对于父母的态度非常不好,没有做到尊敬长辈的义务,结婚到现在一直是男方在工作,家庭基本开销来源都是来自男方,主要矛盾就是男方觉得女方有原则性的问题,不知道基本的尊重长辈,自以为是什么都是觉得自己对的别人错的,南方觉得女方的做人基本态度和认知对孩子以后的成长非常不利,女方做不到对孩子品性上的教育,同样女方也不愿意工作,就等着户口当地安排的工作,工资非常低,请问如何把孩子判给男方结婚一年,南方觉得女方的做人基本态度和认知对孩子以后的成长非常不利,请问如何把孩子判给男方

离婚 2019-02-26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离婚后同居,户口:在当下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说明情况,出示离婚证,然后开个户籍迁移证。带着户籍迁移证然后回老家,出示老家房产证明、宅基地证明或者村委会、社区相关证明或者老家家庭的户籍本就可以迁回户口。
    具体得先去派出所户籍科去咨询,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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