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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四子女,目前均去世。父母生前,以为了小儿子结婚没钱操办婚事的理由,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以2万多元的价钱和三女儿进行了交换,父母写了字据,大女儿在字据条上做了签字证明。没有做任何房产公证。三女儿将该房外租收房租数年。

以房换钱的事,父母未与二女儿和小儿子商量,交换后也一直没办转户手续。

目前,三女儿欲办转户手续,二女儿不予支持,理由是她认为父母与其妹的交换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三女儿则以自己与父母的交换为房屋买卖为由,将二姐告上法庭,要求二姐配合。二姐也准备与其对簿公堂。

请问,二姐应该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承 2019-01-06 2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有遗嘱按照遗嘱处理;
    2、没遗嘱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注意,只有第一顺序的人不存在或者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有可能取得遗产
  • 你好,如果婚内财产协议有效,一般离婚按协议来处理财产问题。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子女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父母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子女去世,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法定的继承权继承子女的遗产,参与遗产分配。
  • 离婚后双方共住一套房屋,一方起诉分割法院一般不以拍卖形式处理。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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