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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年8月18日,本人通过58同城网上找到一则租房的消息,当时价格标注的“1800”元,经电话简单了解下就直接过去看房了,然后蛋壳销售经纪人就简单给我们介绍整个房子的情况,从房租的整体装修风格方面来说还是比较满意的,所以也确实有意向准备租下了,正当我们在看房的时候又有另一个经纪人也带着客户过来看房,由于我们之前也看了好几天的房子了,也确实挺累的,不想再浪费时间,其次也因为离本人工作地方比较近,所以情急之下我们就交了1000元的定金。

交完定金后,销售人员才开始说这套房子除了房屋本身的租金之外还有维修金、管理服务费、还有家具租赁费。对于维修金以及管理服务费我们也有过一些疑问,因为这是我们第一次租这种互联网房屋租赁平台的中介的房子,确实不了解还有这些费用,后来经细聊之后想想反正也不少很多,也就没有做过多的询问,但是对于房屋里面的家具租赁的合同费用我是不接受的,因此双方出现了一些分歧:

1、在看房后交押金前没有告知租户,蛋壳公寓下有蛋壳租房;(因为我们过去租房网上写的都是蛋壳公寓,但是后经经纪人说这是蛋壳租房不是蛋壳公寓)

2、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体现任何关于家具租赁的相关事宜;

3、蛋壳公寓用户后台也没有体现任何关于家具租赁事宜,以及租户到底是蛋壳公寓还是蛋壳租房的用户;

4、在与销售服务人员交谈中明确表明,所有费用均在房租租赁合同中体现,并无涉及有其他等家具租赁费用;

5、家具租赁合同是与个人非当面所签,租户并不了解也为见过出租人,且家具租赁费转账至个人用户。

6、经蛋壳主管说,家具租赁是蛋壳租房中的强制性的条款,租户不能更换其不收费家具,必须强制接受其收费家具,否则退换房。

7、针对其家具费用的价格,没有出示任何有关收据材料证明其价值。

8、家具配置不齐全,缺少微波炉与台灯,多次致电但并未得到解决。

最后一个问题是我最担心的,因为【家具租赁合同】的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家具租赁的费用也就没有交,所以蛋壳公寓部门主管就给经纪人发微信说,如果我们不交(9月15日)再不交就强行闯入我们的房间说要把我们的东西都清出去,也就是说要把东西搬出去,事发时候我们我人在异地(邢台)参加我朋友的婚礼,无法及时赶回来处理,也因为家里的贵重首饰物品比较多,确实有些害怕然后就及时联系客服交了费用,但是我的内心还是恐慌的,但也有几点疑问:

1、是谁给部门主管有私闯民宅的权利;

2、房租租赁合同我有履行,并无有违反起合同,他凭什么敢清理我们的东西

3、过激的行为让我对蛋壳公寓的租房,有担心个人人生安全和个人隐私是否能受到保护。

现在我不想租了,请问我改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蛋壳租房的用户;所有费用均在房租租赁合同中体现,房租租赁合同我有履行

合同纠纷 2019-05-30 12: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定金是事成算款项里,不成则不退,押金说明你没有定只是交的意向金。押金是在租借东西时是用做抵押用的钱,押金的数额通常是按所借物的原价或高于原价交付,在归还借物时退还原有的押金数额,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拓展资料:
    1.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3.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
    4.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 房屋出租合同又叫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出租合同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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