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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年,直到2017年12月24日。然而,该公司于2015年与我签订了一份定期合同,该合同于2018年12月24日到期。现在,如果我申请签署一份不固定的合同,公司不同意签署该合同是否违法?我可以申请劳动经济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2-06-09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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