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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股权投资公司任职期间担任了该公司(GP)发起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委派代表,后因工作变动要求更换委派代表人,但遭到该公司控制人拒绝。目前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印章、证照都掌握在对方手中,虽目前尚无任何资金流入,但面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种种可能,都让人不寒而栗。请问此案该如何操作以摆脱本人的法律风险?发起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委派代表,目前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印章、请问此案该如何操作以摆脱本人的法律风险?

综合法律 2019-03-25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股权投资,其评估方法一般都应用收益法。  直接投资由于投资比重不同,可以分为全资投资、控股投资和非控股投资。  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直接投资,用整体企业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其净资产额。
      对控股企业,应按投资股权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净资产额,即对该企业直接投资的评估值。  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过评估,净资产额为零或为负值时,对该企业的直接投资的评估值为零。
      对非控股的直接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对投资份额很小,可根据被评估企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 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如何注册合伙人公司,如何管理,  申请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计生证明;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五、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六、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原件各1份);  
    七、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1)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八、设立申请前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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