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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已逝,房子要拆迁了。想换成我的名字或加上我的名字,以继承的方式房产公证费很贵,还是找人代替丈夫然后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可行么?以继承的方式房产公证费很贵,还是找人代替丈夫然后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可行么?

继承 2019-02-18 0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可不是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您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性质凭证的当天。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您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目前在实际执行中,缴纳契税与立契过户一般是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同步办理。在办理立契过户的过程中,需买房人携带购房合同、结算单、身份证、个人名章等,如由他人代办,还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或街道的公章。
    购房人在外地的还需要出具公证书,在国外的需要加盖我国在当地使馆的公章。

  •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 1999年8月1日后购买(以合同日期为准)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1999年8月1日前未售出的普通住宅、别墅、度假村等)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2001年国家下文,购买空置普通住宅免征契税政策延至2002年12月31日;
    购买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契税;
    购买空置别墅、度假村的,自2001年1月1日恢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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