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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上有我、母亲、父亲三人的名字,母亲不在了,父亲另取娶,对方有权来分房子吗?

2.没结婚前自己买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别人没权利来分?

3.我姨妈单身,因为她的亲兄弟有一个没有户口的女儿,因为可怜就帮忙把户口落在了自己名下,姨妈的房子写的是我和她的名字,以后她兄弟的女儿有权利来分房产吗?(她兄弟的女儿只是名义上的,从来没有尽什么义务)

离婚 2019-01-07 19: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还是归属于个人,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呢?
    1、按揭房不能加名字,必须要把银行的贷款结清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但是如果是刚买了房,还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去找开发商,在合同上加名字。
    2、抵押房不能加名字,如果是全款买的房,但是将房子抵押出去了,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
  • 一方婚前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是否用于偿还丈夫婚后债务,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人对外所负债务,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时,即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需要用夫妻任意一方的婚前财产偿还。对女方的房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如果女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丈夫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由丈夫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偿还,妻子个人财产不负偿还责任。对于女方的房产,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夫妻俩可以公证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也可以公证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  因为是公证夫妻俩婚后的财产和债务,这份公证当然是婚后去做。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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