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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手头紧,经常问我朋友借钱,这次他介绍,有人要借30万,放给他利钱1万上收1500,30万就是4万5,然后让我去上家借30万利钱是一万上5000,转一转手每个月就能收3万,说借钱的是个外地的,有人做担保,是本地人,我就做了,而且那个担保的还要了5000!2014年1月9号借的!第一个月,那个人说款在仓库还没发,没有太多现钱,给了我1万6,说还有的一个月一起给,我同意了!可是过了半个月又说人去了广东了,别人借他的钱还不上,要等到4月底5月初才有,我想差一两个月没事就先给他垫上了,以后一个月都打不通他手机,问那担保人,他说没问题的,人很牢靠的,一定会还的。可到了三月份,他打来电话说钱要不到,在请讨债公司给他讨,估计要到年底才能还,这下我感觉有点问题了,而且那个借钱给我的上家突然说要4月底以前让我把钱都还给他,好像知道这钱有问题了!我打电话问那个担保人,他却说自己没有担保过,只是做介绍人。我觉得好像上当了,别人挖了个坑让我跳,可是想想我那个朋友关系还是蛮好的,不至于为了钱把我卖了吧,我现在也没办法了,到了时间我肯定是还不了那30万的,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别人借他的钱还不上,还是蛮好的,到了时间我肯定是还不了那30万的

离婚 2019-06-13 2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借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借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偿还义务的,担保人要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出借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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