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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离异,父母、独生子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先于其病故,其有一个亲妹妹和舅舅健在,公证处说舅舅可以成为外祖父母的代位继承人,那为什么妹妹不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的代位继承人呢?

继承 2019-01-02 1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
    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它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⑵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⑶被继承恩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⑸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⑹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⑴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⑵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⑶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⑷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⑸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⑹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将即给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 关于代位继承人,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与遗赠。 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权,没有先后顺序。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方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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