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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杨某、王某、张某四人是在校学生,因王某和之前打过其他两名学生孙某、何某,一天,杨某从其他同学处听说何某找人要来打王某,王某便和李某、张某说到时候能躲就躲,躲不了就打,四人便到商店买了啤酒,喝完后将啤酒瓶装在书包,晚上李某等四人每人拿着一个空啤酒瓶到操场等着,何某、孙某找了另外几个青年到操场后,双方发生冲突,李某、王某、张某和何某、孙某打起来,孙某朝李某的头上打了几下,李某便用啤酒瓶朝孙某的眼睛砸了一酒瓶,啤酒瓶被砸碎,孙某的眼睛被砸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王某、张某追打何某,但未造成严重伤情。公安机关将李某立案侦查,请问王某、张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吗,“能躲就躲,躲不过就打”是不是共同预谋,李某和王某、张某打了不同的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综合法律 2018-12-22 04: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是:“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
  • 发生争执与冲突,造成对方受伤住院,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对方伤情如何,对方如果是轻伤的话要承担刑责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拘留分为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2、如果是治安拘留,则不属于犯罪。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3、如果是司法拘留,也不属于犯罪。
      司法拘留又称为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4、如果是刑事拘留并判刑,则属于犯罪。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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