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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如果逝者生前清醒时立了一份遗嘱,后来在病情严重的情况下,用录音的形式更改了遗嘱的内容,请问录音能作为有效继承财产的有理证据吗?如果逝者生前清醒时立了一份遗嘱,用录音的形式更改了遗嘱的内容,请问录音能作为有效继承财产的有理证据吗?

继承 2019-01-27 20: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录音遗嘱。即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关于遗嘱的生效方式有多种,但是改遗嘱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说:已经签字的遗嘱公证,是不能反悔的,也无须反悔再改回来。  可以重新遗嘱公证,后遗嘱的效力大于前遗嘱。
      公证的效力,大于没有公证的效力。  书面的遗嘱效力,大于口头的遗嘱效力。  立遗嘱人已经死亡的,公证的遗嘱就不能再变了。
  • 遗嘱书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公证遗嘱的,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自行变更的,变更无效。《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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