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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据仲裁委的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过了几天法院通知中止执行,理由是对方起诉要求撤销原裁决。并且法院通知还要开庭审理。这么做合法吗?开庭时我该如何办?我据仲裁委的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过了几天法院通知中止执行,开庭时我该如何办?

仲裁 2019-03-07 2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民事诉讼中判决书适用范围是:除调解或者裁定是案件,一律适用判决。
    民事诉讼中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有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2、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开始计算后,只有了六个月时间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 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的期限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中止执   行的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作出裁定,包括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5种情形。   如果你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立案,法院依法应在6个月内执行结案。
      上述《规定》还明确了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案的,应当制作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也就是说如果你申请的强制执行已经立案,那么你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其督促一审法院尽快执行。   但是如果你的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立案,那么请再次与强制执行庭交涉,尽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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