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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甲低的人,看了许多医生了,钱又花了不少,这并带来了给家庭沉重的负担,总是看不好的。最近在电视里听讲说民事诉讼有二十年的期限。我给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了封邮件,他们和我说叫我到卫生厅,还有说证件齐全的会有答案的。是多年的医疗失误,开药过量造成了我17、18年的身体上种种的疼痛、非常痛苦了。最惨的是对我工作有很大的影响,以后的日子也不知怎样过,希望你们能够给我一个公平的说法。而不是让我自己一个人去承担责任?从医学角度来说,医生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我是一个甲低病人,全身都是病,自从1995,1996年因为我有甲亢病到广州市(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有林曾桃,曾世荃,陈堂华医生,分别半年开过2次同位素给我服用,第一次吃8me“131”第二次吃了?4?me“131”

??自从吃了第二次同位素后直到现在真是像投过胎一样做人,看这个甲低病,看了十几年,中西医都看过无数多,吃过无数中西药都无效?

??(市人民院医生,有赖建强,孙晓玲,肖卫民.,赖莉招,黄秋霞,管志伟,阮华沙),(广州市中山二院黄胡辉,广医一院内分泌科,蔡如森,广州回东莞石步的老中医,)(东莞万江卫生院陈医生,高埗院长,莫正欢)(莞城1个民间老中医又看了一年吃了一年中药)等等。不计其数多?医生,吃了无数多药,一些效果都没有,还一年比一年辛苦?

??孙晓玲医生总是开甲状腺素钠片,看病多了她问我想怎么样?叫我留医,留医打些吊针,究竟打吊针有没有用呢?我问她,她没有否认?

??看,赖莉招医生,已经带过10次针回家里打了,是打屁股的针,打针过后又是这样没有什么作用?

??我自己的想法是全身的肌肉和神经都有问题,全身肌肉不知是怎样的?什么碰到它,它那里都是很不舒服,穿裤,裤头一定松,松到裤差不多会掉下来的,如穿紧裤头一些,那就像用绳子绑紧像的,腰头立刻扯紧?揪紧的,全身马上很不舒服,有时我老公的手放在我心口上像大树一样重压在我身上一样的,手放在头上像有很重的东西压在我头上一样的。总之身体上的肌肉像豆腐做一样的。

??全身很累很紧腰头无力,累的时候腰头像无力支撑不住身体一样,全身像被人打了一顿一样辛苦。左边腰头总是扯紧抓紧揪紧的,这种紧会走动的,走动到整个腰部,有时胫肩有会有紧的,近几年腰头和腰部的紧,连右大腿?阴道位上一些筋络的关节位和膝盖后面的筋络和脚眼上的骨关节位置,在体内也会一起紧痛。腰头和大腿膝盖后面筋络和脚眼上的筋络关节位用手大力打,痛紧的筋络位置都不会有痛的感觉,那种紧和痛真是不会说是怎样辛苦,我自己知道这种不是骨和关节的痛,而是筋络和肌肉或神经的痛。最好连腰都不要弯,动也不要动?站、立、坐、睡、走路、稍有一些高低不平,很快感觉到身体很不舒服。全身肌肉无力,四肢无力,手脚经常有麻痹,左脚,脚底麻木有好几个年了。睡醒觉,手总是麻木的?,听电话时间稍微长一点点,手臂伸不直,手臂中筋络的关节有紧和发热。走一、两层楼梯气呼呼,心口气不够,心跳加速,脚很软累。

??我的口腔像熟了一样,一些热的东西都吃不下,舌面很厚,舌两边全是牙齿印。整个口腔不是这里就是那里痛,经常有饭一半大的白色的溃疡。很怕冷,稍有一些天气变冷,我马上就会知道,冬天我背脊像冰一样冷。

讲话稍多一些喉咙就痛,平日有时稍吃一些热气的东西马上喉咙就觉得很不舒服了,平时吃东西或吃水很容易打呛,讲说、吃东西不够气。

??右眼的眼皮上下的肌肉不断地跳动,耳朵内不断地轰轰,像脉膊跳动一样,跳动时,右边面部扯紧到下巴,连两边耳朵双眼和心口经常有什么赞衡,座紧的(同音字)心口有慌急心悸的感觉。如果心情紧张或者赶时间,那右眼皮上下的肌肉和心口跳动的更快,更加慌急了。抬高头右眼眼皮肌肉跳动和耳朵的轰轰就更加多和更加快。讲话和吃东西眼睛盖住了一半,右眼皮肿大,高起来的,右眼睛挣不大的?。双眼经常会干痛一两天,右眼多一些,眼睛很容易红和痛,怕光,稍微有一些空气不好和一些灰尘和水,眼就会痛。我想说:“我右眼的跳动痛和心口的心悸心慌?耳鸣和腰的紧痛是不是和神经有关?”为什么我身体上的脉搏跳动,很容易感受它最跳动,尤其在静的时候更加听得清楚,更加难受,如心口跳,耳朵跳,而未患甲低病的时候,基本没有这种感觉和不知这么多病情

大便和吃东西总是不够气。大便先多数是放好的,后的总是拉肚子,大便很腥,一肚风,肚子滚来滚去,有时一次大便,腹泻几次。总是饭后1—2小时腹泻,这样的腹泻已经有十多年长。肚皮结扎的位置平过右边10至12公分的位置蹲高蹲低经常会揪紧痛?

?以上所写的病痛已经有了十几年了,身体上的病情无法写清楚,我从29岁看病到今年47岁了,真是毫无办法医治得好?难道甲低是这样的呢?难道我体内的甲状腺细胞死了?是这样的?

我看我这个病已经花费许多许多钱了!我看这个病已经心烦意乱了?,真是没有什么办法了!

究竟我这个病有没有可能治疗得好呢?究竟是不是医生开同位素服用过量造成的?究竟是不是绝症?究竟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像我这样的病情,甲低病影响周围神经有病,究竟是不是残疾病人?我真是不死心啊??

这些开同位素的医生用我的命来试药真是害死我了!

吃这样的同位素让我一辈子受苦!我现在才47岁,身体事实上这么多病痛,这么多辛苦,叫我以后怎样做人呢?我看这病看到已经家无宁日!

我真是很后悔!一错难收啊?!真惨啊!

用命用钱卖难受啊!

还有08年我在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了16天.2011—2012年在广州南方医院中西科给钟洪医生看了2到3个月,又在高埗医院理疗科,针灸了9—10个月,都没有效果。我给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了封邮件,医生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9-05-21 08: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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