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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9岁,在学校玩骑马打仗的游戏时,我的孩子脖子上驮着另一个孩子的时候摔倒磕掉半颗大门牙当时去医院看了医生说需要观察,当时在医院医生怎么说的我和老师和那个同学的妈妈也说了,在学校办公室老师和那个同学的妈妈我们一块说好的种植牙以前的费用我们2家各一半,但是在4月3号那天孩子牙龈肿了,我带孩子去了医院拍片以后牙神经以坏死了,牙神经抽出来做的根管治疗,当天老师给他家长说孩子的妈妈说去看我的孩子但是孩子的爸爸不想承担责任了,经过学校老师校长的调解说给我们2000元,但是现在我们就花了1000多了,如果牙根保住镶个牙套3000--4000,还需要手续费什么的吧,这样算算至少要6000左右,如果牙根保不住种植牙那就更别说了,大概费用在1万5千左右,这样学校应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我们应该怎么办?经过学校老师校长的调解说给我们2000元,这样学校应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我们应该怎么办?

调解 2019-01-30 1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医疗事故患者: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搜集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自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友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3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呻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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