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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纠纷经过法院调解后,还未到履行日期,对方又被其他人起诉了。法院要来拍卖资产,我该怎么办,?

调解 2022-10-04 0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拍卖变卖流拍后,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 法院拍卖流拍后分以下情形处理:
    1、到场的债权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债权人拒绝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 法院拍卖后的价款不需要自行领取,法院会在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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