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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父亲去年过世,在世时,有养老金和医疗报销,分别跟随三个儿子生活:2007年前跟随大儿子;2007年到2008年10月跟随二儿子(我),这期间父亲长期病痛,住院治疗一年半,后期巩固调理,之前跟大儿子未住过医院,只是私人诊所打消炎和止痛针剂,也是大儿子的不尽责,父亲身体不行了,二儿子才接过来进三甲医院系统治疗;2008年10以后到去世跟小儿子,这期间父亲也是一年住院一次调理身体和每月到医院验血、尿一次并拿药。现在:大儿子对遗产提起诉讼(父亲在世三人已经协商并签字分配了土地等财产,也同时要求每人每月需缴纳200元赡养费给小儿子)因为此协议没有父亲签字,大儿子对财产分配提出诉讼,但对赡养费只字不提(自2007年1月父亲离开大儿子后,他从未到医院看望和陪护,更没有按协议付赡养费)!问:1、可以向原告的大儿子提起反诉讼,要求他补回每月200元的赡养费吗?2、我去应诉产生的车费和复印证件、清洗相片的费用能让败诉的原告提起赔偿吗?(开据的是普通票据,有盖章)3、提起反诉讼的时机是什么时候?能不能在开庭答辩时,结案前提起?大儿子对遗产提起诉讼(父亲在世三人已经协商并签字分配了土地等财产,大儿子对财产分配提出诉讼,清洗相片的费用能让败诉的原告提起赔偿吗?

诉讼 2019-05-21 09: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兄弟姐妹不赡养父母,只能以父母的名义起诉不赡养父母的子女。诉讼主体的原告方应是需要赡养的父母,其他子女可以作为原告代理参与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的赡养义务与子女及父母的户籍状况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不履行赡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
    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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