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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7月进入公司的,之前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于2014年3月9日合同到期,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续签合同,也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我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工资及社保都正常发放,但在4月底,公司以公司业绩不好,要求我待岗,并只给我待岗工资,还要求每天我去公司正常打卡上班的条件来逼迫我自动辞职(其实公司业绩很好,还准备上市,公司以前就是用这种手段逼迫很多员工自动辞职,放弃经济补偿的)。

我想咨询下:

1、我现在能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提出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2、未签合同而继续工作的一个月,我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公司提出2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赔偿嘛?

3、我可以直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吗?不用提前通知

4、我也不打算在这家不良公司工作,能不能以公司没和我签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我2个月的工资和6个月的经济补偿提出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我可以直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吗?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019-06-04 09: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劳动者已经上班的,那么公司要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
  • 您好,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缴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法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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