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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生前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他名下两套房产,爷爷百年后,一套归我,一套归我小姑姑,我爸和大姑在前年已经去世,大姑的女儿也在今年去世,爷爷也在前几个月去世,现在公证处要求我大姑的老公大姑丈一起到公证处签字确认没有其它遗嘱,这样我们才可以继承,问题1:只从大姑和她女儿去世后,都没见过姑丈,他电话又换啦,这怎么办?问题2:如果找不到他,那我和小姑不就是一辈子都不能继承?那之前爷爷到公证处公证的遗嘱那不就是没什么用?

继承 2018-12-26 1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没公证的遗嘱是有效的,就是普通遗嘱,只是比公证过的效力低。那么遗嘱有年限吗?
    遗嘱是被继承人(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没有立新的遗嘱则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效,有效期限没有法律规定。
    但《继承法》第25条和第八条限定了期限,可以视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遗赠的须有意思表示是两个月之内;二是诉讼时效为两年,三是超过20年不得再行诉讼。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您的意思是,想留一份遗嘱指定将来哪些人能继承您的遗产?n如果是,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1)如果您能写字,可以自己亲笔写一份遗嘱,写明您和您指定的继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您的遗产有什么(有证的写上证书编号),再写清楚指定由谁继承,然后写上年月日、再签上您的名字就行了。
    (3)可以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这个效力最高。
    (2)请2个以上和继承财产没有利害关系人的代您书写遗嘱、您最后签名。
    (4)录音遗嘱。您自己说,录音,也要求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见证人。
    (5)紧急情况下,可以做口头遗嘱,同样要求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见证人。
  • 一,死亡当事人的所有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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