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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00年下半年已经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公司在2012年与本人已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现因公司经营不善,想解雇已签订无固定合同的员工,请问这么获得应有的赔偿?公司在2012年与本人已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想解雇已签订无固定合同的员工,请问这么获得应有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1-21 08: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或者严重违反的制度的,单位可以立即辞退员工,当然,工资要结算清楚。
  • 你好,关于公司解雇赔偿的问题存在较多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根据不同的解雇方式,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是不一样的。员工在单位上班时间为三年。  
    2、如果单位经济性裁员,那么员工可得到3个月的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未提前通知的补偿。  
    3、如果是无故辞退员工,那么员工可得到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未提前通知的补偿。  
    4、如果是合同到期,那么那么员工可得到3个月的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未提前通知的补偿。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以公司名义与商场签订租凭合同,公司授权公司某位员工,以员工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的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借用资质、证照、经营权,有的是借用被挂靠人的信誉等等。
    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其合同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
    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
    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实施,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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