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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中国公民,上海户口,我丈夫是美国公民,我们的第一个孩子入的是上海户口。我在这家公司已经6年多了,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我又怀孕了,打算生下第二胎。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们的第二个孩子不如中国籍,那么我是否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我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及工资吗?另外,由于我已35岁,属高龄产妇,需要多休息,请问如果我在孕期休长期病假,我的工资怎么算?公司有权因为我休长病假而与我解除合同吗?如果解除合同,有赔偿吗?谢谢!

我是中国公民,是否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我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及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6-18 1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有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的工资。
  • 如果在工作中受工伤导致伤残,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与签订什么种类的劳动合同没有关联性。因此,不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赔偿。但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赔偿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
    如果将来终止劳动关系,要按将来的标准进行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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