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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我和同事最近遇到一个很烦心的问题!真心希望你们能给我们一些建议和帮助。在此先谢谢你们!

????我和另外三个同事是在5个月前一起去公司工作的,当时老板跟我们谈工资的时候说的很含糊,但是有句话说的很明确,我们工资是3000!然后,我们觉得刚开始嘛,工资少点无所谓,反正老板答应以后给涨呢!当时就签了合同,工资一栏当时填的就是3000,按照法律规定,工资是不包括社会保险的,所以我们就一直以为我们拿到手鞥的应该是2700多。而且,正如我们所想的,第一个月工资就发了2775,我们感觉在这里工作还算可以,就没想别的。。。可是没想到,前两天老板说工资多发给我们了,我们的工资是3000,但是包括社会保险,我们拿到手的应该是一千多,社保全部我们自己掏。??当时,我们都无语了,公司该给员工掏的社保也算到员工工资里面吗?当时知道工资这么低就不干了,就是因为这几个月“所谓的发错工资”我们才决定再干一段时间。现在,老板要我们把“多发的钱给他”!我们哪里接受的了。因为他的错发工资我们白白在这多耗了将近半年,我们的损失也很严重啊,为什么我们要付全部的责任!????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否可以以合同上签的工资数额为理由拒绝退还呢?或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一些法律责任,退还一部分的钱呢????谢谢你们!公司该给员工掏的社保也算到员工工资里面吗?是否可以以合同上签的工资数额为理由拒绝退还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一些法律责任

仲裁 2019-02-16 2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若老板不发工资,可以提交仲裁申请书,不交费。到人社局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选择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三)向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六条
    (一)项和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安排工作交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但对足额支付报酬往往有很多认识上的争议,证据不充分的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您描述的情形,用人单位已满一年未与您订立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您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主张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两倍工资待遇。
  • 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当事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如果超过计税起点,即扣除应由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和费用之后,超过3500元的,应当提交纳税证明以证实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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