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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姐去世了,留有一个女儿今年11月份18岁。现在我姐夫和我外甥女的关系不是太融洽,并且我姐夫想在他们原来的房子里再婚,我外甥女不同意。我姐夫想敢我外甥女走。我想咨询的是:??1???我姐夫有没有赶走我外甥女的权利。2,我外甥女18岁后,我姐夫还有没有抚养她的权利。比如我外甥女上学的学费和生活费。?3?,我外甥女有没有不让我姐夫在这个房子结婚的权利。4,我外甥女有没有在这个房子里永久居住的权利。5.??如果我姐夫再婚的话。领结婚证和不领结婚证,在房子问题上有区别吗???6.??我外甥女有没有阻止我姐夫再婚的权利。7.??我外甥女对于房产问题,我姐夫在再婚前和再婚后都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有没有不让我姐夫在这个房子结婚的权利。我姐夫在再婚前和再婚后都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 2019-05-20 1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
    即合法的配偶,虽男女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结婚等级证书,属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婚姻。  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继承权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具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末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瞥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孩子没下生之前,孩子应该继承的份额先保留。
    如果孩子正常出生的话,孩子继承该保留份额。如果孩子下生后是死体的话,那么为孩子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配。
  • 如何领结婚证,一般来说,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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