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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是,我于2015年4月15日在工作中受伤,并于2017年4月20日出院。评估于2018年3月完成。现在我正在与雇主协商一次性终止劳动合同。我于2006年3月1日被雇主投保。到目前为止,我是否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经济补偿?劳动局计算出我的平均月薪是7930元。如果我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公司应该补偿我多少?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22-07-07 1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关键是看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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