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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4年8月入职的,周二单位突然通知我,要取消我现有的岗位,最后上班时间为周五,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早上单位领导及人事又将我喊到办公室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让我签,内容:因业绩下滑,工作转移总部,根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我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约定,提前30日通知,于2015年8月10日解除劳动公司,请于2015年8月10日前按公司规定交接手续。在此之前有两位同事同样情况按双倍赔偿解约。现单位以这种单倍赔偿方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另外单位每月社保基数均按地区最低基数缴纳未按实际工资金额足额缴纳,是否有权追回少缴部分?

劳动纠纷 2019-01-08 19: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以上条款要求赔偿。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帮助到您。
  • 单位应该在职工入职一个月内签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只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薪酬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理论上,社保的缴费基数应该是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确定,只有等于或者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时方能以最低缴费基数作为当事人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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