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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个小单位工作,每月工资都是拖后十几天才发,5月份工资现在都没发,6月19日,我们提交了辞呈,老板也同意了,说让我们7月10号来领工资,7月10号我们去了,老板又说让我们11号下午去领,他们需要计算我们的工资,结果,10号下午老板让主任给我们打电话又说让我们一周后在来,现在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他这就是明显在拖工资,我们进厂的时候也没有签订什么合同,都是口头的,他的工厂只有5人,我们3人辞职,现在我们3人工资一直都拿不到,这都一个多月了,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合适?

劳动纠纷 2019-01-01 13: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
    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 在无保险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发生车祸,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由于用人单位未买保险,所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职工车祸不属于工伤,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在医疗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讨薪成本,加快追讨速度,法律已经为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即对于追讨欠薪的案件,不实行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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