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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二级城市的城中村,事发于1993年,村里有少部分土地分配给一些离村户,家父共有四兄弟,当时大伯父符合条件,于是家父在其同意的情况下用其身份申请到了一块70平米的土地,当时由我父亲全额支付了土地申请款三千元,该土地属于集体宅基地;

由于该土地在03年被征收为道路发展建设,在07年间父亲要求村里重新分配一块土地,?虽然当时伯父与父亲关系相比十年前渐日疏离,但仍合力办回土地,土地仍分配到伯父名下,因该土地款由我家父出资,土地证交由家父手里保管;

2009年,伯父曾计划委托二伯父在该土地上建房,父亲不满其决定反对,后来建房暂停搁置;

2010年,伯父以子女不支持其建房计划为由,同意把土地无偿让给家父使用,当时在场几位本村父老见证下签了一份协议;于是家父四处筹钱,并把我原计划购房的首期款全部用于建房,待建成后,伯父说先用其身份办好房产证再转给我父名下,当房产证办好后,伯父每年以各种不同的籍口拖延办理,直到2012年开始以不愿脱祖为由拒绝办理手续;房屋建好后目前由我家使用;

家父于13年不幸离世,离世一个月前前往伯父居住城市请求伯父办理房产转让,被拒;

本人与近日与伯父电话多次沟通,请求他回来管区签一份房屋出资证明,但仍被拒;

虽然伯父口头答应不会争抢房屋并维持现状,但不肯签任何协议,我担心日后仍有变数,日后越来越难证明房屋是由我家出资兴建,请问我该如何保障日后的利益,避免与伯父子女日后因争抢该房屋而发生纠纷?

继承 2019-01-10 13: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3) 《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 《条例》第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关系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你们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 宅基地,农村房屋办理了土地证,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具体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申请宅基地首先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申请房屋登记。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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