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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与售后勾结未鉴定先出结果所要钱,不给钱就随意出检测结果将手机返还。我的手机是魅蓝note?32G?白色?在今年5月3日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实体店购买,在7月10日手机突然出现花屏(在我使用的这段时间里从未有摔过,进水等任何人为的损坏且机身完好)因为再用魅蓝之前我一直再用魅2手机也有花屏的现象只需关机重启就好了我当时也并未在意只是尝试了关机重启但却发现花屏更严重了,于是我在7月11日我将其送回手机店想要返厂检测,在当天实体店的经理在未经过检测就以十分肯定的语气说我的手机90%以上是被挤着了,我当是非常讶异于是问他我的手机一直非常正常是在玩的过程中突然花屏,怎么会挤着,经理告诉我手机揣在兜里就会被挤着,当时我就十分的无语,我的裤兜是有多强大啊能让手机外屏完好无损,让内屏花了,这手机得是什么质量啊。因为我本人非常自信手机绝非人为造成的,所以我让店里送去返厂检测。就在2015年7月17日实体店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手机检测完了说是被挤着了让我交440元钱换屏,我当时觉得非常气愤,并给魅族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小姐告诉我说从他们的系统查询我的手机在7月17日上午刚到哈尔滨并没有检测,说检测得要2,3天,我问她因为实体店在催着我要钱如果我不交钱就会把我的手机送回我该怎么跟她说,客服小姐告诉我说只要将她说的跟实体店说就行了。于是我于7月18日上午再次非常气愤的给实体店打电话将客服小姐告诉我的跟实体店经理讲了一遍,实体店经理与厂家核实,结果没想到再次让我震惊了,在18日下午1点多经理跟我说由于哈尔滨的员工集体到珠海开会,我的手机是在沈阳监测的,结果已经出来了,让我自己跟沈阳联系,还说如果不给钱就把我的手机返回,顿时我就蒙圈了,黑龙江有两个检测点,却把手机送到沈阳检测,并且作为手机主人的我居然毫不知情,只有区区的一天我的手机不但换了地方还被检测完了,真是神速啊!!这要是在传送途中手机被损伤,谁来承担这个责任!!于是我在18日下午2点多又给魅族客服打电话(没办法我都不知道找谁好了),这次是一个男员工接的电话,不得不承认魅族客服态度还是非常好的,他帮我核实我的手机是在18号送往沈阳,但是还没检测需要等2,3天,并且说是会帮我跟进,我将我的信息给了他,却一直都没有消息。今天7月19日在网上的客服0221告诉我我的手机信息查询不到,已处理完这是什么情况。。在7月19日我给魅族客服打电话是工号3045接的居然说我的手机在18号下午检测完是屏幕破碎,已经给你返回去了真搞笑。。用了魅族2,3年一直都非常相信他,结果售后就是这样的。我所说的绝对真实我姓孙,我想知道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我是都可以要求无偿维修我的手机

刑事辩护 2018-12-31 1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示的重量或者数量;  
    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示等等。
  • 房屋质量不合格买房人如何申请鉴定,  
    一、房屋质量不合格买房人如何申请鉴定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房屋质量争议当事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评估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将在评估机构中指定。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评估机构会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购房人要想索赔成功,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明。首先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其次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最后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无法达到索赔的目的。例如案例1中,张某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房屋存在质量缺陷,证据不足也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所以索赔没有得到支持。   
    二、哪些房屋质量问题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  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等,一般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房屋质量、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墙面脱落,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由于其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法律会从重处罚。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区别如下:  本罪虽然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三)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四)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五)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六)欺诈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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