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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描述???:问题1.2014年在公司A进行工作(工作内容为到公司A客户处进行驻场工作),在签订合同是要求签订禁业协议,协议中规定,禁业保密金按照每个月工资的30%在工资中一起方法,在12月份时在公司A正常离职,离职时公司A没有提示任何禁业保密金的补偿,2015年1月份在同行业进行工作(公司B),公司B服务的客户为之前公司A的客户(并且是公司B的人力部门找到我,希望我在他公司进行工作),??现在公司A要求赔偿10W元损失,?请问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问题2:??通过查询已知,禁业保密金无法在工资中发放,此条规定已经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条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无效,那么是否就不会在有赔偿的问题问题3:禁业协议条令中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我只是普通员工,没有公司的任何机密。(从入职后只在公司呆了2天,其他时间都在公司A客户处进行工作)并且高级技术人员都不算,?一个月工资3500?低于我其他的同事??那么?禁业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2019-01-06 1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在员工离职之后,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补偿,如用人单位不支付,该协议不能约束员工; 第
    二、劳动者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 第
    三、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明确告知劳动者,如未明确告知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违法,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有工资条。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没签订劳动合同单签了保密协议,规定辞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及业务,违约金100万,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般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条款,公司需要在劳动者辞职后每月为你支付补偿费,如果不支付,该协议是无效的,此外,约定的期限也违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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