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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前段时间出意外在单位死亡,现在我的姑姑和大爷起诉我父亲的单位,现在涉及到赔偿金问题,我3岁时父母离婚,我判给我母亲,由我母亲抚养,户口以及身份证都是随母亲姓,现在我父亲的姐姐不认我,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1-05 16: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的母亲或您自己申请更改您的姓名,须在您满十八周岁之前更改,否则须有特殊的事由。子女只能随父或母姓,您要求随母姓,前提条件是您能够证明您与您的母亲之间属于母子(女)关系。
    如果您不能证明母子(女)关系,就不能随母姓。您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只能靠其他证据来证明母子(女)关系。其他证据包括:接生人员、机构的证明,知情人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户籍警的调查、询问、走访笔录,亲子鉴定报告等。
  • 离婚过错赔偿
    1、离婚过错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
    2、造成离婚过错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
    3、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
    4、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5、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6、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构成要件。
    7、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
    4)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 离婚损害赔偿的三个问题: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用列举的方式对违法行为种类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①重婚;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于对违法行为种类的规定过于狭窄,因此,对如通奸、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由于无过错一方无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使得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难以充分实现。实际上,配偶一方卖淫、嫖娼、吸毒给配偶他方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给家庭造成的危害,有时远远大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和危害。另外,配偶一方有严重性病(如淋病、艾滋病等)故意传播给他方,配偶一方欺骗他方吸毒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并不亚于法定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将以上行为也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范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
    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婚姻法对婚内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即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提起离婚诉讼,获得赔偿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离婚事实的发生。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仅限于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呢?尽管该法未作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补偿、慰抚受损害的配偶一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有过错配偶予以责罚,且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配偶双方可约定损害赔偿;对无约定的,无过错配偶一方可在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相应地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就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如何理解这里的“过错”呢?从立法上看,过错就是实施了法定的四种违法行为的过错,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这四种行为致离婚事实的发生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过错”也就应理解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之配偶一方未实施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就可成为请求权主体。由于我国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未建立过错相抵制度,且对离婚损害过错适用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导致一些诸如配偶一方卖淫经配偶他方劝阻不改,配偶他方在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时,为寻求感情寄托与他人同居以致离婚,以及配偶一方长期吸毒屡教不改,且不顾家庭,致使配偶他方与他人同居,以致离婚等情况出现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卖淫配偶一方或吸毒配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竟然可以请求配偶他方损害赔偿,这样很不公平,也很难使配偶他方信服。对此,笔者认为应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的过错相抵原则,以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合意,在子女抚养权乃至抚养费方面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离婚。关于抚养费的确定,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所以女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可以按上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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