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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家的老人去年十二月份去世了,没有明确这个财产继承人是谁,现在房子要动迁了,要分割这个家产,老人就有这个60平房子的房产证,其他的没有,但是呢,一直赡养老人的我在院子里盖了我自己的房子没有房照,啥都没有,如果到法院,分割这个财产,是分的有房照的这60平房子,还是所有房子没有明确这个财产继承人是谁,一直赡养老人的我在院子里盖了我自己的房子没有房照,还是所有房子

继承 2019-01-30 17: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现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然后是拖欠 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 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因此,对于五彩广场的问题,应当是按照6:3:1的比例进行清偿。
  • 很明显只有只有共同财产才有分分割的可能,而私人财产肯定归个人。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2、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当事人自己所有,对方不得要求分割。
  • 离婚时分割房子涉及的情况较多,以婚姻期间房产赠予为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放弃继承权的子女,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因为在其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已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积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老年人赡养人的配偶也是老年人的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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