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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4起在一家公司工作至今,劳动合同今年8月份到期(08年后签过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用的是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那个劳动合同书),现在公司合资新成立一家新公司,公司想让我到这家公司上班,如果我不去,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以调岗的形式降低待遇来逼我辞职,我是否可以申请补偿?如果同意去新公司,我现在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对我比较有利,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2-22 1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员工的岗位,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
    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如果没有合理原因就调岗降职降薪,是可以要求赔偿然后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
    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合法的,应当服从;违法的,可以拒绝,也可以解除合同。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调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立马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合同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是回答有没有合同、合同关系事实上是否存在的问题,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即一致意见),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至于法律会对该合同做出什么样的评判,与合同的事实存在与否没有关系。合同的成立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没有事实存在的合同,合同的生效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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